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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新航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
应于判决生效日起停止销售侵害宁德时代专利权的产品;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宁德时代的经济损失3580万元,支付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费用79.8万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宁德时代赔付合理支出20.27万元;驳回宁德时代的其他诉讼请求。
中创新航收到福州中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后,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涉诉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对该无效案件作出裁决。法院判决尚不会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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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朱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