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0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许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到,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车辆产品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车联网卡安全管理、软件升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机制,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所使用的软件和硬件应当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在产品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附则中还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的含义:
智能网联汽车
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现车与 X(车、路、人、云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
自动驾驶
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
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根据系统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应当提供适当的干预;
高度自动驾驶是指在系统的设计运行条件下完成所有动态驾驶任务,在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驾驶人/乘客可以不响应系统请求;
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动态驾驶任务,不需要驾驶人/乘客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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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郭啸